集体劳动关系与个别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集体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团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而个别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集体劳动关系涉及劳动关系的整体内容,个别劳动关系则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的关系。集体劳动关系的出现有助于克服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在不平衡。在集体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利表现为团结权、谈判权、参与权和罢工权。然而,集体劳动关系的规范性仍有待提高。
法律分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可以分为集体劳动关系和个别劳动关系。个别劳动关系很好理解,我们常见的员工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属于个别劳动关系,而集体劳动关系则是指由员工组成的集体,如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员工们组成团体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今天我们要了解的是集体劳动关系与个别劳动关系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一、集体劳动关系与个人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专家认为劳动关系的一般定义可以界定为: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为实现生产过程所结成的社会经济关系。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从宏观而言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
即所谓个别劳动关系、集体或团体劳动关系、社会劳动关系或产业关系。这三个层面的关系,既是一种互相联系的逐级包容关系,又是在性质和法律特征上有所区别的具有相
对独立形态的社会关系。
(一)区别
1.当事人不同
集体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团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关系;个别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发生的关系。
2.内容不同
集体劳动关系是劳动者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涉及的是劳动关系的整体内容;个别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个人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二)联系
集体劳动关系的出现有助于克服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在不平衡。
二、集体劳动关系的权利表现
在集体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利表现为团结权、谈判权、参与权和罢工权。目前,中国对于前三种权利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罢工权没有明确的规定。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成为协调集体劳动关系的两个重要机制。但从整体上来看,集体合同形式化问题比较严重,集体合同文本不规范,内容缺乏可操作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存在着协商不到位,用不明显的问题。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实行了较长的时期,但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保障体系,职代会作为职工民主参与的渠道发挥的实际作用越来越有限。集体劳动关系的非规范性,除了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的原因外,其根本原因在于工会缺乏与企业方对等的谈判能力和制约力量。
它以工会等形式表现。员工通过组成一个集体,推行出集体的代表人,对员工集体的利益进行维护,如果用人单位侵犯到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就可以站出来与用人单位谈判。不过目前集体劳动关系并不十分规范,还有进步的空间。
结语
集体劳动关系与个别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两种不同形式的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是由员工组成的团体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而个别劳动关系则是指员工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集体劳动关系通过劳动者团体来表达劳动者的意愿,涉及劳动关系的整体内容;而个别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个人在运用劳动能力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集体劳动关系的出现有助于克服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在不平衡。在集体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利表现为团结权、谈判权、参与权和罢工权。然而,目前集体劳动关系仍存在规范性不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予以改正并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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